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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借贷历程的P2P平台不足5%,你投的那家披露了没?

  • 2022-07-04 23:07:05

  • 之家哥

    ,但《指导意见》的推出,也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指导意见》对目前的P2P行业发展必然是利大于弊,今天之家哥就用数据说话,带大家一起来深入解读一下这份《指导意见》。


    文/盈灿咨询行业研究员 刘欢 陈晓俊


    近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一时间引起各方广泛热议。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互联网金融正式脱离“无门槛、无规则、。,但是《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和支持互联网稳步发展提供了若干政策措施,。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P2P网贷,经历了8年的“三无”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将给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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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转型升级,与P2P网贷实现共赢。


    《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我们选取保险、券商两大传统金融机构介绍与P2P网贷的发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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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与P2P网贷


    据不完全统计,与保险公司擦出火花的P2P网贷平台约有40家,其中阳光保险合作平台最多,惠金所为阳光保险自建平台。简单说来P2P网贷与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二种模式:一是保险公司自己成立P2P网贷平台,如陆金所、惠金所等;二是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与P2P网贷平台合作,这是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模式,其中包括保障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安全;为借款人购买人身保障保险;对担保标的提供保险;为平台做信用兜底保险,提高平台的信任度。伴随着去担保的趋势所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平台与保险公司产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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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与P2P网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共有近10家P2P网贷平台同券商有合作关系。、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结合发展的背景下趋势所向。由于长久以来国内券商主要收入来源为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但是随着佣金价格战,这块收入已经极具的压缩,导致诸如融资融券等新业务逐渐成为收入的新突破口。对于部分券商来讲,与P2P网贷进行合作,能够较好的解决资金端资金不足的问题,这对于券商及P2P网贷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机会,对于双方是个共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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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行业深受资本青睐,获风投愈发频繁。


    《指导意见》第三点指出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近两年由于P2P网贷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越来越受到各类产业资本的青睐,其中不乏平台获得风投的情况。截止2015年6月底,共有55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融资次数约为72次


    2010年至2012年P2P网贷获得风投仅仅处于小打小闹状态,但随着2013、2014年新上线运营平台的逐步增多,P2P网贷的知名度的提升带动更多的资本开始关注这个行业,截至2014年年底已经有29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资金,今年上半年风投资本进一步加速进入P2P网贷行业。


    对进入统计的55家平台进行分类汇总,我们发现进行过A轮融资的平台占据明显的优势,占比为72%。Pre-A或天使轮的平台占比为11%,进行过B轮、C轮的平台占比分别为13%和4%。由于风投进入P2P网贷基本发生在2014年和2015年,大多数平台获得的风投仍处于A轮阶段,今年将有较多平台进入B轮。




    在不完全统计的72次融资事件中,由于资金单位不同,需要先对资金单位进行处理,统一为美元。数据处理后,我们发现融资金额低于5千万美元的占比高达88%,主要为1千万-2千万美元这一区间,其占比最大。由于目前大多风投处于A轮阶段,融资金额也比较保守,但是随着更多资金的涌入,融资金额可能会进一步水涨船高。




    风投资金大举进入P2P网贷能提高P2P网贷平台的资本实力,同时也可以带来人气,吸引市场的关注度。指导意见中也鼓励优质的企业上市融资,一旦风投进行投资的公司能够实现上市,风投机构无疑将获得巨大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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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合法化,网贷收益有可能进一步下降。


    《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不再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确定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投融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贷款利率将不受法律保护。另据央行网站《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显示,一年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85%,也就意味着网贷综合收益率在20%以上的收益都将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新的6月月报数据统计,全国综合收益率在20%以上平台数量占比近25%。虽然高息平台仍然存在,但是随着高息平台的风险爆发,投资人开始变得理性,开始投向安全性相对较高的低息平台,加上低息实力背景平台的加入,P2P网贷收益率逐渐呈现下行趋势,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快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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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保障之路难行。


    《指导意见》另一看点就是明确了P2P网贷的性质,是作为信息中介存在,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而目前P2P网贷平台数量超过2000家,为了吸引投资人,大部分平台都通过各种措施来给自己增信,主要就是涉及平台的保障模式。第一种方式,就是担保垫付,,第三方担保则有待商榷;第二种方式,风险准备金模式,被大多数平台所采用;第三种方式就是引入保险公司,为平台进行信用背书。另外,一些平台与大型机构如银行、国企、上市公司进行合作,无形中也为平台进行信用背书。


    通过对1400家样本平台进行统计,平台多为几种保障模式混合使用,其中约37%的网贷平台承诺垫付,43%的网贷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另外,32%的平台有设立风险准备金,多伴随担保模式出现。目前,,对于“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底线在哪,尚不可知。若是指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但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设立风险准备金或者是引入保险公司,对P2P网贷行业来说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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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前途未卜。


    《指导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而《指导意见》只是要求将网贷平台的资金放在银行存管,而不是托管。目前P2P网贷资金多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托管,银行存管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避免平台资金池这一现象。


    《指导意见》已经为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开了一个口子,下一步进行资金托管只是时间问题。目前在用户资金托管上,汇付天下市场份额最大,易宝支付、汇潮支付、双乾支付、国付宝、宝付、联动优势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也都开发了相应的P2P资金托管系统来对接这项业务。总体来说,互金指导意见还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的表述让第三方支付机构继续参与P2P网贷资金管理存在一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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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任重道远。


    《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提出从业机构应当对于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使得投资者对机构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有所了解,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这一点,对于信息高度不对称的P2P网贷行业来说尤其重要,详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资金流向,及时把控网贷行业总体风险,提高行业的透明度,避免平台自融现象,也有助于投资人鉴别风险,规避雷区。我们统计了126家透明度较好的样本平台,从中可以发现这些平台主要对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运营数据方面进行披露。


    平台基本信息披露方面,有80%以上的平台会公布企业证件、法人简介和照片、团队简介和照片,而只有50%以上平台会对办公环境进行公示,总体来看平台的基本信息披露情况较好。




    项目信息披露是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最关键的一环,主要体现在发标预告、还款公告及借款方详尽信息披露。统计的样本平台均有对借款和充值方式进行描述,70%平台具有借款照片资料,而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进行展示的平台比例只有36.5%,24.6%的平台会有发标公告,对每个项目从借款人申请到还款的整个历程都进行公告的平台仅有4.76%




    运营数据透明化是投资者极为重点关注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可以反映平台可持续运营、财务及发展状况,也是评价平台安全性的重要参考信息。公布的指标主要有:注册用户数、成交量、贷款余额、投资人数、借款人数、综合收益、逾期率、黑名单等等指标,主要以日报、月报、年报等形式展示。统计的样本平台中,75%的平台有公布日报,而公布月报、年报的平台数量较少。另外,样本平台中对逾期率和黑名单进行公布的平台也较少,并且不同平台指标计算口径也不一致,可比性较差,公告格式不固定,有待形成统一指标报告体系。




    另外,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也是指导意见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形式为风险提示说明文字,如在投标页面明确标注提醒投资人投资有风险;保障计划及风控体系的说明,包括运营模式及风控体系模型、技术保障、政策法规保护。对于投资人来讲,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安全措施都是极为重要的信息,平台应给予真实、客观、详尽的披露。根据统计的126家平台数据,明确有风险提示的平台比例仅为15.1%,绝大多数平台无风险提示。指导意见的出台,要求平台对此类信息的披露,将有助于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在对平台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有所要求外,还要求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预示着即使稳定的传统银行,国家也不再兜底,则要求他们自己承担经营风险。“风险自负”意识有望蔓延至全国金融行业,当然也包括互联网金融,这就要求投资人应该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经验,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很有必要。早在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合格投资人制度是一大亮点,主要是对个人及单位的投资金额以及个人年均收入或净资产有所要求。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这一门槛不宜过高,P2P网贷平台投资人用户基础较不稳定,多为广大草根阶级,如2015年6月单月投资金额在0-1万之间的投资人数最多占比高达66.50%,其次为1-10万之间,投资人数占比高达26.85%。单月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投资人数占比仅为0.36%。“合格投资人”制度的建立需要结合投资人的现状如投资习惯、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角度进行合理定位。




    总 结
    ,对于P2P网贷行业具体影响仍然有较多不确定性因素。但《指导意见》基本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P2P网贷行业发展必然是利大于弊,确定了P2P网贷行业的中介性质、,使得P2P网贷行业正式脱离“三无”状态,对引导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来源 | 盈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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