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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资深律师对房地产抵押借贷的担忧

  • 2022-07-13 00:41:07

  • 【缅康网讯】目前在缅甸的房地产市场,出现很多的以房屋抵押的民间借贷,它既不像银行的抵押借贷,也不同于一般物品抵押的方式,完全以借方佔据优势来签订抵押合同,同时又要签证一分买卖合同。


    再就是抵押方还须出具给对方一份“特别权书”Special Power 或“综合权力行使书”General Power 。这对抵押借贷的一方明显处于下风,随时都有可能给房屋主,地主带来产权的损失。


    资深的议会律师吴腊敏လႊတ္ေတာ္ေရွ့ေနဦးလွျမင့္表示说,{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纠纷案件中,屋主地主损失产权已经司空见惯不足为奇,这不得不令人担忧。当房地产价格上涨时,借钱给的一方就想按借贷时的房价来没收房屋。另一方面地主,屋主急需拿到借款,在当时签订借贷合同时已经同意在付加的买卖合同上签字。这就使得产权主处在被动挨打的局面。当面临到诉诸法律时,不仅要付出漫长的时间代价,而且也并不一定就能够胜诉。放贷的一方,理所当然的对法律法规已经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甚至于是行业中的老手。而急需资金的屋主地主往往对法律法规甚少了解,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也是归究于对银行抵押贷款的不方便。


    如向银行贷款,既须要提供所有的产权书(地契)书,还必需提供个人或企业的收入证明和财务报表,以及电费,地税,火险保单等繁多的证明文件。并且还需要等待长时间的层层审核,方可能拿到13%年利息的贷款款项。这对于一个急需资金的人来说,情愿去找认识的亲戚朋友或民间借贷的团体来抵押贷款。这在房地产抵押市场里是非常普遍的。尤其是房屋主地主为解决燃眉之急,通常都会以比市场低很多的价格来签订付加的买卖合同。这就给借贷纠纷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当签订借贷合同之后,产权书已作为抵押的情况下,产权主不应该再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给对方特别“行使权”SP书或“综合行使权”GP书。非得要出具的话,就要对整个合同有详细的了解,并仔细的签订每项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实就目前民间借贷相互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果,因为在缅甸钱物借贷的条款里并不是完全合法的,也因为有此,借款一方才要求签订付加的买卖合同和特别权力书。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借款方还针对抵押的房屋地上有无人员居住来衡量利息标准,如有人居住的话,不但月利息要8%,还须注明是以照顾自己才给予免租金居住的被动注明。如无人居住的话月利息就会是5%-6%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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