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处理的案件中,记者注意到,法官对于追缴罚息这一项,没有支持原告公司“按四倍银行年利率”的诉求,而是按照同期的银行年利率来计算。
今年23岁的阿炼,是江苏省连云港人,毕业后刚开始工作,就被告上了法庭。2016年3月8日,他通过该网络贷款平台借到了5000元贷款,约定一年内还清,年利率为11.76%,共计应偿还本息5588元。
截至2017年3月30日,阿炼没有偿还过一次月供,也没关注该金融公司向他发送的相关通知。无奈之下,该公司只能将其告上法庭,索要借款本息7344.07元,其中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对此,,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故罚息不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而被告阿炼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同时,从2016年3月31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