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铸造厂于2011年12月5日向C信用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60万元,到期日2012年6月5日,按票面金额的50%缴纳保证金,敞口部分由该厂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物为高坎村的工业出让土地1672.5平方米,及厂房641.94平方米,由于该厂涉及民间借贷抵押物被查封,账户被冻结,承兑到期后出现垫款。由于该厂的用地性质有工业出让、划拨和集体所有,无法分割,,故无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王某某于2011年3月8日向D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用位于锦城街道长桥路122号,建筑面积390.9平方米房屋,面积为241.3平方米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设定抵押。后因投资农家乐失败造成贷款逾期。但由于抵押物存在与他人共建分割困难;租赁现状难以界定,租赁补偿及租赁清退存在难度;转让房产需交高额出让金等原因,抵押物一直得不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