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诉讼中,某广告公司积极提交材料,主动证明自己拖欠员工工资,而这种做法,。被告股东拒绝出资的理由是:当初白纸黑字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84年,距离缴清还有将近70年。
胥某和徐某二人合开广告公司,创办不到一年,由于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要求徐某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遭到了徐某拒绝,于2017年3月将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主动证明自己拖欠员工工资,但被告徐某表示,原告的要求在法律上毫无根据。原来,当初创办公司时,二人各认缴出资25万元,但均未实际出资,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的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84年4月1日。
。,章程对认缴期限的规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属有效,由于认缴期限未满,徐某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上诉人主张的拖欠工资款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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