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指出,自愿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可委托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受理和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履行贷款复核及审批的职责。
管理中心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受托银行自有资金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利用受托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向自愿缴存人贴息,贴息费用在管理中心当年业务支出中列支。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特别指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按长存长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