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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被罚 未合理审查交易单证真实性

  • 2024-06-25 11:53:18

  •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汇检罚〔2022〕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简称: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42万元。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第四十八条: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20程,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银行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指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规定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八条: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28银行可根据个人风险状况,自主决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确保交易真实合规。银行有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真实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绝。对拒绝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向个人准确说明拒绝原因及申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