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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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会要辑稿》记载,1069年揭幕的王安石变法包含诸多法条,史小实并不能一一写出,只挑重要的法条加以阐述。按照通俗的分类,这些变法措施主要包括富国之法、强兵之术、取士之方。史小实自然没有创新再分类的能力,故在此依然沿用旧例。
OK,写完《王安石变法条例概述》,史小实将在接下来的7篇推送中对包括青苗、保甲、贡举等14项法条进行稍微详细的阐述。
之所以要用农村小额信贷来做标题,是因为史小实认为,青苗法与目前实行的小额贷款有着许多相同之处:联保无抵押贷款、短期小额低息借贷等。但作为经济知识匮乏的小白,我并不能就这个话题做深入展开。
开篇做个定论:青苗法是王安石最得意、最看重的改革措施,是最能体现他变法思想的政策,也是最受诟病的法条。如果操作得当,这个方法(月息四分)既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又能对土地兼并和民间高利贷(月息六分)进行双重压制。
接下来,让我们先看看青苗法法令的原文翻译(这部分可以不看):
“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译自《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
简单讲,青苗法就是国家采取收取利息的方式(可选钱、粮还款)把国库的钱借给有需要的百姓。那么,其好处也很清楚,既可利民(民众能够在免受民间高利贷压榨的情况下及时获得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亦能富国(国家财政紧张因收取青苗利息而得以缓解)。
对于青苗法,王安石一开始是很有信心的,毕竟法令在其他地方已经有所收获。1042年,他在鄞县任上曾试行青苗法并取得不错效果。《宋史》有记载:“再调知鄞县……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在此之前,任淮南京西陕西转运使的李参也曾做过类似尝试。他为了解决兵士缺粮的问题,先贷钱给部下,待收获粮食后以粮偿贷。《宋史•李参传》也有记载:“参审订其阙……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羡粮。熙宁青苗法,盖萌于此矣。”
青苗法最终受挫,当然有一系列的原因。但以史小实朴素的观点来说,王安石对于青苗法推广难度的准备不足。从统计学的角度来说,当用样本反映整体的时候,往往存在着未知的偏倚,王安石没有意识到试点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在全局范围内的广泛适用。况且在帝国体制下,,在地方是政绩。最终形成的结果是,有资金需求的借不到,没需求的被迫借,硬摊派的下场只能是反对声四起。
青苗法,欲富国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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