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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为钢贸企业贷款担保 无偿赠与母亲房产被撤销...

  • 2022-07-12 2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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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为企业做贷款担保人,结果企业与银行发生借贷纠纷,夫妻俩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夫妻在连带责任期间无偿赠与房产,造成资力不足,危及债权人债权,,两夫妻的赠与行为被判撤销。

      【案情回放】

      此前,,上海某钢铁公司于2012年7月向其借款1200万元,借期为12个月,并由被告周某夫妇以及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作为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后因上海某钢铁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判令上海某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并判令周某夫妇以及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该判决生效至今,原告上述债权仍未得以清偿。后原告获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周某夫妇于2012年8月31日(即其发放贷款的第二个月)就将位于周宁县狮城镇河滨西苑小区的一幢房屋无偿赠与周某的母亲,造成周某夫妇资力不足,危及其债权。,要求判令撤销两被告将位于周宁县狮城镇河滨西苑小区的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同时,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

    ,撤销被告周某夫妇将位于周宁县狮城镇河滨西苑的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并由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法官释法】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法官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在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方面,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债务人。在本案中周某夫妇作为企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上海某钢铁有限公司未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还有其它财产足以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有权撤销周某夫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行为。但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故原告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而应支付的必要的律师代理费不应以被撤销的标的物的金额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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