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的类型多种多样,但总体来看,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以租金补贴为主,提供低租金住房为辅;居民出租为主,机构出租为辅。
1.租赁住房中私房与公房的比例
总的来说,以私有住房租赁为主,政府住房租赁为辅。
租赁住房或租住家庭中,租住政府提供公房的比率一般不超过20%,德国、日本、美国较低,英国、法国相对较高,我国香港地区是一个例外,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在香港,61.7%的人租住政府的房子,他们称之为公屋,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没有这种特例。
德国大约有98%的租赁住房为私人租赁住房,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仅占2%。日本2011~2013年,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仅占7.8%。
香港目前仍以政府提供低租金住房(公屋)为主。2017年香港的租住家庭中,租住政府公屋的占61.7%,折算到全社会的家庭里占31%,等于1/3的人在政府公屋里租房子住。租住私人住房的占38.3%。实际上就是六四比,占全社会的19%,而且公屋的租金很低,大概为市场租金的1/4,所以公屋是供不应求。跟我们早期是一样的,采取轮候的办法,平均轮候的时间现在是4.6年,他们觉得很长了,有些人等不及了,就去租社会的房子了。
2.政府提供低租金住房与发放租金补贴比例
总的来说,政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提供低租金住房为辅。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政府曾经直接投资建设租赁住房,或者通过金融(如提供长期的低息或无息贷款)、税收手段鼓励、引导社会祖本投资建设租赁住房,以较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者居住。但是后来逐渐减少,主要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通过市场租赁解决居住问题。
例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政府直接建设了大量的公共住房,供低收入群体租住。但因公共住房引发了种族隔离、贫富差距扩大、犯罪率提高、政府负担加剧等问题,进入21世纪后逐年削减乃至停止了公共住房建设,甚至开始拆除或更新衰败的公共租赁住房,将政策的重心转移到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租房券,对建设、改造、收购低收入群体租住的可支付住房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税收抵免等经济援助,引导市场力量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再如,德国2016年享受政策性住房租赁的家庭中,约94%的家庭获得了租金补贴。
3.私有租赁住房中居民与机构的比例
总的来说,私有租赁住房中,以居民直接出租为主,机构出租为辅。德国私有的租赁住房中,居民租赁住房约占66%,机构持有租赁住房约占34%。机构租赁住房里面,住宅合作社提供的占了一半以上。香港除房屋协会外,目前机构化住房租赁极少,主要是高级公寓(服务式公寓或公寓式住宅)。
日本2011~2013年,在私有租赁住房中,居民租赁住宅约占82.9%,机构持有租赁住房约占1.4%。值得说明的是,日本居民租赁住房虽然占比很大,但65.2%的居民租赁住房由机构负责运营管理。